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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25)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行政性垄断与腐败是一对孪生兄弟,它不仅表现为经济腐败,更多时也表现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是以借用公共机构的名义(甚至是政府的名义)和滥用公共权力的手段获取巨额垄断租金。垄断本身并不一定产生腐败,只是涉及到滥用公共权力和谋取私利——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前者如官员个人受贿贪污,后者即带有刚性的自利动机、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名义占有瓜分经济资源,排斥它人参与竞争的既得利益集团)时,经济寻租伴随政治寻租、经济人兼有政治人身份,经济腐败便转而成为政治腐败。据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调查,当前中国最腐败的领域就是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腐败,不仅限于某些官员和个人的违法贪污,还表现在借助垄断权获得大大高于市场竞争价格,以高额的行业租金形式,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转移给生产垄断部门,在其行业内部分享,使这些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往往高出社会平均水平很多。[5]有些行政性公司,既享有管理者特权,又有法人地位能进行经营,两头沾边。经济不景气时,以管理者身份免受衰退的打击,享受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待遇;经济高涨,物质紧俏时,可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独占资源、直接经营,享受一般企业所不具备的特权利益,两种权力的完美结合,往往令吞噬国资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到头来,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更使国家的信誉受损。

  既然行业垄断与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有如此的芥蒂,反垄断对于铲除腐败之根基、净化社会风气,使我们的党和政府切实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六、反垄断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其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不规范竞争行为,就不可能有条不紊地组织起经济运行。正是出于维护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需要,现在,世界上不仅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竞争立法的速度也大大加快。反垄断和禁止限制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一起,构成现代竞争法的三个组成部分。

  竞争法广义上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的竞争法,即反垄断法。我国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立法至今仍未完成,因此,竞争法体系还没有真正确立。从国际上这方面的立法执法实践来看,最有生命力的推动因素,是执法实践。大量的判例法原则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成文法。各国这方面的法律互相交流汇合,结合各自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特点,再通过国际条约、欧共体、联合国的范本和共同原则,从而形成现在各个国家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色的竞争法体系。这里将各国反垄断立法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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