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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非价格竞争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竞争,通常以提高商品质量、增加款式品种和功能用途、利用商标广告等传递商品信息、提高服务水准(机动灵活的付款方式、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表现出来。一般情况下,市场出现过度供给和过度竞争的时候,价格竞争容易发生;当商品价格差异不大时,决定商品销售的往往是以上这些非价格因素。

  有人形容竞争是把“双刃的剑”,即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是并存的。竞争可以发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驱逐非市场经济的腐朽、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竞争不可避免地也会产生诸如经济生活中的盲目性、孳生外部不经济现象、资源配置中的不合理和浪费等负面影响。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限制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其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总体上世界各国都是将法律是否保护竞争作为判断投资环境和发展体制的标准。但竞争的出发点、竞争的手段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当主观上试图采用规避法律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去占领市场获取利润,通过仿冒、欺诈、垄断、诋毁等不正当手段去排挤对手抢占市场,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落后、使市场调控功能扭曲、资源优化配置无法实现,这样的竞争行为就不是要保护,而是要打击的对象,这在世界各国基本上也都有成文法典予以约束。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现象上似乎不难理解,但要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却并不容易。其原因,一是因为内容的广泛性,二是因为表现的多变和不确定性,第三更是因为这个概念是一种约定俗成,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模式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套定义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它不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是一个价值取向上的概念。从资料来看,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标准各国虽有差别,但大同小异,一般均认为:凡逾越正当竞争领域,或违反商业成信原则的行为,即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上有三个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需要维护的竞争秩序。(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各国也有许多不同的分类。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妨碍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排除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即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进行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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