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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27)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鉴于此,现代各国都在寻求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相互融合的做法。成文法国家在这方面卓有成效,具体表现在:其一,在本身违法式的规定的同时,以合理原则为反证之依据,实质是本身违法原则的变通。其二,以合理原则为基本违法标准,在行为要件中加入效果要件,形成一种受限制的合理原则。其三,根据合理原则规定大量的例外情形为合法,在反垄断法实践中予以优先考虑。总之,伴随着经济的变动发展,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的升降,成为各国政策影响反垄断法的“晴雨表”。

  2、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竞争,有效竞争(亦称可行性竞争)是其合理内核,这一观点来自经济和法律的互动。各国在法律中使用的“竞争”并无严格、完整的定义,而西方竞争理论的更迭与竞争模式的变迁,却有助于把握现代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取向的脉络,也有益于揭示现代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精髓。

  古典经济学派最早提出“自由竞争论”,但并没有指出竞争能够协调个人利益并达到社会协调的条件。新自由主义学派对古典经济学的主张作了修正,提出了“完全竞争论”,但纯粹的完全竞争在实际生活中很少存在。美英经济学家提出的“不完全竞争论”或“垄断竞争论”,道出了市场的真实情况,但未能告诉人们“竞争应该是怎样的”。1939年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克拉克(John.M.Clarke)提出的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亦称可行性竞争认为,在一定的具体市场条件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充分的和有效的竞争是可能和可行的,虽然相比较完全竞争这一最优模式,这是次优的。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 Sosnick)还概括了有效竞争的15个最低标准:结构标准——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行为标准——厂商间不互相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对抗者对其他人是否会追随他们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绩效标准——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厂商尽其努力引进技术上更优秀的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流程。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要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周期的不稳定。由于这些标准作为竞争是否出现的信号,从而它们也可作为政策指南和法律参考。“有效竞争论”对西方各国反垄断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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