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价格垄断 >
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由于我国尚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不具备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特别是多年来计划经济的传统,,使得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主要的不是来自经济力量,而是政府一些部门滥用或不适当地使用了行政权力。有些企业垄断地位的获得并非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往往是政府在行业入口处设置了无限大的超经济壁垒,阻止他人进入的结果。所以,现阶段我国的垄断现象主要还是表现为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

  二、现阶段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和垄断现象产生的原因

  价格和市场管理部门经分析认为,现阶段频频出现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和垄断现象,具体的原因主要是:

  (一)缺乏正确的竞争价值观和理念,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习惯

  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主义,解放后又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意识;竞争手段单一(习惯于运行成本很高的价格战),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标,较少建立企业间新型“竞合关系”的考虑;经营者以垄断地位为荣,牟取经营特权;消费者保护意识差,对垄断行为麻木容忍;政府及其部门对垄断行为监管不力等,是助长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行政性垄断现象重要的社会基础。

  (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改革不到位,“裁判员”当了“运动员”

  市场经济不等于放弃宏观调控。在一个不完全的市场环境中,当竞争规则畸变,市场信号扭曲时,政府有形的手要适时适度矫正自由市场的无形的手,以防止监督和约束不力而失控。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依赖审批制度和计划指标,对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不够重视,责任也不落实,有的甚至充当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台(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考虑,违反市场原则进行干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超经济市场经营行为”就是如此),有的因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关系尚未理顺,客观上成了行业垄断的保护伞(政府的一些行政功能并未完全从一些公用企业、事业中分离出来,造成带有行政性质的行业垄断,人为排挤了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参与)。

  (三)行政部门之间关系不协调

  各执法部门均愿意查处那些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不愿把精力花在难以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有政府后台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现象上。当政府管理方式向调控市场方向转变时,又出现各部门争相管市场的状况。由于认识不同和缺乏沟通,往往造成执法差异。如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查处“最低消费”;而物价部门在对企业的培训上,依据的是相关文件中“可以设立最低消费,但要做到明码标价,事先告之消费者,消费者认可后不能认为是违背其意愿”的规定,这样工商部门在查处时不少企业就无所适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