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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15)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从最近一段时期对微软案例的审理可以窥测国际上对反垄断价值取向的一些变化。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去年作出的对计算机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了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足以看出,在新经济时代,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在于通过促进市场竞争,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推动技术创新。即反垄断,但不反创新。在美国,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但是,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美国自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对《谢尔曼法》的使用逐步背离了当时制定的初衷——阻止竞争者之间达成操纵价格的协议,而其隐含的假设是竞争者之间有合作博弈的可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转变为这样三方面:A强调“不公平竞争”,而不是强调“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证据”;B关注如何避免出现“市场支配优势”;C通过强行实施结构性改组来推行“市场工程”。微软反垄断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美国司法部以“从事了反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对微软进行指控。实际上对于象微软这样一家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基本上靠自我发展(并非靠并吞对手)的、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垄断地位,却并没有利用垄断优势无理抬高价格的企业进行反垄断,世界上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知名经济学家都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美国政府利用《谢尔曼法》来惩罚靠自由竞争而成功的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企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优势”(主要表现在市场份额的大小)或者说是否垄断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利用市场支配优势或者垄断地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由于软件市场进入壁垒很低,潜在新进入者的竞争压力足以迫使上微软采用禁止性定价——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看到的事实:价廉物美的微软产品和众多获得实惠的消费者。[1]“微软反垄断诉讼案”从1990年展开调查至今已达10年之久,外界评论,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今后高科技领域反垄断案件的一个判例。

  虽然理论上垄断控制制度有了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分,但实践中各国还是依照自己的具体国情来作规定。例如,日本反垄断法不仅限制垄断行为而且规定垄断状态也为非法,是最严厉的;而英国、德国、欧盟的反垄断法则并不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或市场优势地位违法,只是将这些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规定为违法,这实际上已是垄断行为问题了。美国对垄断状态的态度并非体现在专门法律中,而是由法院和专门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加以认定、判断,因而其态度就非一贯,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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