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和基础设施行业大多承担社会职能,为市场经济创造投资环境,不可能完全自负盈亏,需要财政予以补贴,即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带有自然垄断色彩,属于行政和市场交叉管理的领域,反垄断必须谨慎。在这些领域如果推行自由竞争那显然是荒谬的,会引起重复建设,效率损失;但也并非像现在的所有环节都实行垄断,那也不利满足消费,增强行业实力。可以将这些行业的改革放在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从打破政企同盟的角度和尊重行业特点出发,做一些环节的细分和剥离。大量国际研究表明,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部门除了特有的公共物品性外,实际上还存在着相当比例的私人物品性,这部分市场化运作的空间很大,因此完全有必要将该集中的集中,该分拆的分拆,进行有效的行业改革和重组。其核心是推进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创新企业制度,实现规模经营。除涉及到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少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外,目前处于垄断状态的其它行业和部门都应通过改革创造开放和竞争的格局。即便是仍需保留垄断状态的企业,今后政府与它们的关系则应站在“社会利益”代表的立场上,通过行政(包括政策)、经济(各种价格杠杆)、法律的手段规制这类企业合法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业改革的最难点是如何处置那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这也是这些行业为什么会成为改革“最后堡垒”的政治原因。瓜分和独占由行政保护而得的利益确属不公,但要明确:首先,改革并非要消除这些特殊领域的垄断集团,允许存在,就得承认应有的利益,但绝不能分享应归国库的部分(垄断价格带来的高额利润应上缴政府财政);其次,要限制垄断集团的特权,把它们从“贵族”降为“平民”,从经济人和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变为纯粹的经济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规范垄断集团的行为。垄断集团是特殊企业,对其行为必须加强政府管制(规范监督),要重新建立商业游戏规则,迫使垄断行业从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创新、高质量服务、良好信誉等谋求利润最大化(要处理好全社会财富、人民福利和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4、反不正当竞争和反行政性垄断同时也是铲除政治上腐败的经济基础。国际上对腐败的通行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Tanzi,1995)这里的腐败效应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效应,官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了个人权利;另一类是,其相关利益者谋取了私利,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即至少部分地降低或损害了对所有公民有利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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