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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1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2、反垄断是为了维护公平的价值。公平竞争是有效竞争的前提,没有公平竞争,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竞争的公平性表现为经营者在机会均等和无歧视的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反垄断通过对垄断状态的控制、垄断行为的限制、对经济性垄断的调整和对行政化垄断的破除来体现竞争的公平性,而这种公平正是一个社会,尤其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当社会上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是因非法垄断的存在,当消费者不得不为垄断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而丧失更多的选择机会时,反垄断矫正了这种偏离,社会才有公平可言。

  3、反垄断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通过竞争实现,竞争使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市场主体在竞争的动力和压力下不断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质量。反垄断旨在对人为破坏竞争的非法行为的禁止,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保持有效的竞争行为,从而能保障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反垄断的主旨在于保障公平竞争,防止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统一和竞争秩序。可是现实中用于判断是否垄断的一些指标在实践中难以测度,以垄断价格为例,科斯曾指出:要摸索出产品的合理价格,是很不容易的,连企业自己,也往往难以确定定价是否合理。因此政府更难以判断。此外,厂商如涨价,就涉嫌掠夺,如降价,就涉嫌倾销,如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进而判断垄断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关键在于无论是法庭、还是立法者,都缺乏充分资料,无法确定一个企业规模到底是不是过大,无法确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政府决定一旦失误,不但难以起到反垄断的初衷,反而会破坏竞争机制。

  向反垄断提出挑战的还有全球范围内不断升级、导致出现“巨型企业”的兼并浪潮。1994年全球40个最大经济实体(国家与企业)中已有10家跨国公司进入可与国家实力相媲美的行列。这些世界级企业的诞生,几乎都借助跨国兼并缩短了规模扩张的进程,这是因为,国际竞争环境的变化,为企业指明了这样一个方向:市场细分越全、产业链越完整、一体化服务越集成、成本就会越低、整合优势就越明显。连创记录的全球性购并,使这些企业的产品和经营活动迅速越出地域和国家的界限,扩大了市场的范围,在国际市场上强化了竞争的作用。与此同时,巨型企业给世界市场竞争带来的最大风险则是可能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垄断现象发生。而在一个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各国既有的反垄断法律和执法机构的不适应性也就凸现出来了。传统的垄断判定标准要求证实一个企业具有垄断的实力,所以对垄断程度的控制总是垄断规制的基本出发点。但市场开放度一大,就很难用一个国家的市场范围来规制垄断状态,加上规模经济存在的有理性,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转向视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来规制(具体来说就是考察企业垄断的意图、企业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途径以及企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这已成为反垄断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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