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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价格竞争和价格垄断问题研究(18)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反垄断首先要明确我国究竟要建设一个怎样的市场结构模式。以往我国学术界曾提出过一种观点:“我国竞争制度政策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而是存在着某些垄断因素的有效竞争。”[4]从2000年我国提出“十五”规划中提到的“产业适度集中(同一业务经营主体相对集中)、企业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格局的概括来看,实际上也是基本赞同“垄断竞争模式”的。这种模式一方面市场上竞争者数量不是很多,才可能做到规模较大,企业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既能与国外跨国公司抗衡又有利于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市场上保持一定数量的竞争者,相互之间有着依存关系,可以保持市场结构的竞争性,有利于经济发展保持活力和效率。

  据此,中国反垄断对策的基本思路可以提:行政性垄断要破除,经济垄断要区别,规模经济要培育。实现这一基本目标,要紧紧抓住三大主题:

  1、解决反垄断和发展规模经济的“矛盾”。追求规模经济势必允许具有强势地位的企业产生,而垄断状态的存在也确实会为垄断权力的滥用创造条件。企业规模过小,会使交易成本过大,企业资源在交易流转中白白流失,不利经济效率的取得。企业规模过大,同样也会引发内部层次增多、机构臃肿、控制困难、管理成本增加的“大企业病”。经济规模不等于规模经济,关键在于把握“规模服从效率”这个原则,在产品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促进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对与竞争力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导致的市场优势,要实行适度容忍政策,避免简单化地在反垄断过程中损害规模经济成长。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建议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政策,不仅按照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具有决定性影响,主张调整产业结构是维护有效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更要吸纳行为学派看到的“仅根据市场份额宣判企业违法会阻碍企业技术进步,造成经济损失,”因而主张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更甚于关心市场的集中度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应以不形成对它人行为限制为合法,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同时,要注意研究界定行业组织自律和行业垄断的区别,行业组织协议定价和操纵价格的区别,制止重复建设和阻止企业正当准入的区别。总之,反垄断不应成为中国规模经济发展的障碍,由于反垄断保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持了生机勃勃的竞争机制,反而会有利于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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