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分为14种类型,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他人商品的装潢标志及产地、行业垄断限制竞争、权力干预、巨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商业欺诈行为、不正当削价竞销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侵犯他人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行为、虚假夸大欺诈广告行为等。
市场上有序的价格竞争对经济发展有利,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鼓励。但无序的价格竞争,尤其是价格合谋和价格操纵等价格卡特尔,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在各国反垄断法的首先禁止之列。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生产者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求最重要的机制,一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的传递供求信息和调节生产的功能就丧失殆尽,其结果是劣质的企业不能被淘汰。优势的企业得不到较好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由于被固定的价格一般都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产品的价格,从而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影响最甚和对消费者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各国对此都有严格的惩罚。
事实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很难罗列全的。因为市场环境是个动态的环境,时代又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不正当竞争的手法也会不断花样翻新。因此,世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的解释和限定是五花八门的,但大致上都有共性可循。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各国立法在明确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授权执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即有一定的法官裁量权。
2、竞争与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与垄断是形影相随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竞争建筑在利害关系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垄断也挡不住竞争的洪流。”(恩格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马恩全集,第1卷,第612页)西方经济学对竞争的程度及其特点的概括,也说明了竞争和垄断的关系:
——完全(自由)竞争和不完全(垄断)竞争。完全竞争是指市场上存在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每个经济主体都不能控制或影响商品的价格;所有的商品都是同质的、无差别的;市场交易高度透明,大家均能充分获得市场信息;卖主能够自由地、无需成本地进行资源流动,市场进入不受限制。
由于在同一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人数和实力不可能完全相同,产品(包括品种、质量、商标和售卖条件)也总是存在着差别,信息更是不可能平等共享,纯粹的、完全的自由竞争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与约束,所以,现实中大多数产业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中。不完全竞争与完全竞争的最大区别在于市场存在着垄断因素,以至个别厂商能在不同程度上控制或影响市场价格。
- 上一篇:反价格垄断:部门立法难载民意厚望
- 下一篇: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