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反不正当价格竞争立法
鉴于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完善,《反垄断法》又迟迟未出台,抓紧制定一部反不正当价格竞争法或修订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非常必要。不正当价格竞争判别的一般原则,应是阻碍、限制竞争的行为,而非一般价格竞争行为,因此需要按行为分类说明。立法上宜借鉴国外的经验,确立例外制度,如价格串通中的中小企业例外,出口企业的价格协议例外,低于成本销售的例外等,以体现该项法律一定的灵活性。
(三)创建价格监督检查新体制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市场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象工商、质检一样有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即在国家设立总局或委员会,在各地派驻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加快,行政审批项目的减少,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维护舒畅正常运行,成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一项长远的任务。鉴于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复杂性和跨地域性,为了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作用,建议实行检查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强化执法的权威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提高执法的效能。
(四)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较经营者而言是弱势群体。政府应该扩大宣传,通过各种媒介,广泛介绍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表现,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能主动对一些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予以抵制。同时应提倡并奖励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举报,这将有利于主管部门的及时查处。
(五)加强反行政壁垒的执法力度,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决定》,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大力清除行政壁垒。凡发现行政壁垒事件,应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拆除各种地方壁垒,力促全国统一竞争性市场的建立,促进商品和要素真正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六)加大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企业等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
对于行业垄断行为,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样手段,加以大力整治。对于类似指定体检医院、指定验车点、强行购买指定公司的保险等屡见不鲜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下决心彻底整治。上海应对打击此类行业垄断有所作为。要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持续深入地开展反垄断执法。不能姑息垄断部门、垄断行业独占垄断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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