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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亨兴业科技(10)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根据道亨兴业公司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汪唯签署的“批文”等证据,能够证明林海立、吴永茂于2003年3月前从事道亨兴业公司软件的销售工作,由此可以认定二人在成立世纪百合公司之前接触并了解道亨兴业公司涉讼软件的情况。

    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对世纪百合公司提出的在对比柔性基础源程序时,鉴定人所选用的道亨兴业公司方面的对比文件是2005年6月28日的文件,超出确定的以2003年12月以前生成文件为准的范围的质疑的解释,是以打印出来的源程序记录为据,符合客观实际。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和更正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断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

    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世纪百合公司SDCAD线路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SLCAD线路软件相比,基本相同量约为100行,虽然仅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软件的1.5‰,但两公司软件部分源程序存在对应关系,存在部分相似变量和道亨兴业公司指出的特征字符串,数据库中含有相同或相似字段名的数据表,故尽管世纪百合公司做了较大的修改,且该公司主张基本相同的约100行源程序是行业内通用的名称、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世纪百合公司使用了道亨兴业公司的软件并存在基本相同的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世纪百合公司SDCAD线路软件已构成对道亨兴业公司SLCAD线路软件的侵权并无不当。

    世纪百合公司SDCAD柔性基础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道亨柔性基础软件相比,约有8300行源程序基本相同,相同量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软件的41%,世纪百合公司SDCAD自动优化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SLDWP系统软件相比,约有670行源程序基本相同,相同量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软件的30%。世纪百合公司未能就其涉案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缘何与道亨兴业公司的涉案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存在大量相同之处给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世纪百合公司在编写SDCAD柔性基础软件和SDCAD自动优化软件时将道亨兴业公司相应计算机软件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已构成对道亨兴业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抄袭,并无不当。世纪百合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道亨兴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世纪百合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世纪百合公司为推广其软件产品,开展软件培训业务,销售相关资料,由此发生的费用理应计入销售收入范围。因世纪百合公司未按会计规范操作,造成部分发票、合同缺失或不能相互印证,销售收入无法准确判断。由于审计结果尚不能直接证明世纪百合公司生产、复制、销售SDCAD柔性基础软件、SDCAD线路软件和SDCAD自动优化软件的获利数额,且在道亨兴业公司、世纪百合公司均已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特性,世纪百合公司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损害范围及其损害后果,并结合审计报告等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由世纪百合公司承担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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