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道亨兴业公司是“台阶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V4.0”(简称道亨台阶基础软件)、“铁塔柔性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软件V4.0”(简称道亨柔性基础软件)、“SLCAD架空送电线路定位CAD系统V4.0”(简称SLCAD线路软件)、“架空送电线路自动排位系统软件V2.0”(简称SLDWP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林海立、吴永茂、黄欣荣是道亨兴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该公司领取工资、代表道亨兴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为道亨兴业公司撰写材料。2003年林海立、吴永茂、黄欣荣申请注册成立世纪百合公司,同年12月9日获得核准注册,经营软件开发、销售业务。
2005年5月18日,道亨兴业公司在局域网上获得世纪百合公司“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软件-试用版”、“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软件-最新版”软件执行程序部分,2005年8月1日,法院以证据保全方式取得世纪百合公司上述软件,包括“送电线路(刚性)基础设计系统”(简称SDCAD刚性基础软件)、“送电线路(柔性)基础设计系统”(简称SDCAD柔性基础软件)和“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系统”(简称SDCAD线路软件)、“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软件-自动优化定位模块”(简称SDCAD自动优化软件)的源程序及其财务帐册。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委托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005年11月10日,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此后,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由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就相关软件作出补充鉴定,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也认可该补充鉴定的必要性。2005年12月5日,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作出更正后的鉴定结论。
2005年9月20日,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道亨兴业公司为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交了该公司有关合同和世纪百合公司对外的邀请函和报价单。道亨兴业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并预付了鉴定费、审计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道亨兴业公司的道亨台阶基础软件、道亨柔性基础软件、SLCAD线路软件、SLDWP系统软件首次发表时间早于世纪百合公司。林海立、吴永茂于2003年3月前系道亨兴业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该公司软件销售工作,可以推知二人在成立世纪百合公司之前接触并了解道亨兴业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产品情况。“钢管杆优化设计计算流程”文稿等证据因黄欣荣否认,尚缺乏印证黄欣荣曾为道亨兴业公司软件开发人员的关联性,对此证据不予采信。道亨兴业公司有能力预见到其“灌注桩基础部分的图形平台”内容可能被置于灌注桩基础设计软件中,该公司在鉴定后提起该请求势必使原有诉辩范围扩大至原未讼争的世纪百合公司的灌注桩基础设计软件是否侵权问题,导致鉴定、审计结论的变动、以及道亨兴业公司、世纪百合公司对该问题的证据准备,在世纪百合公司不予接受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准予,道亨兴业公司可保留诉权,另案解决。认定鉴定委员会补正作出的鉴定结论及原有正确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判断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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