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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亨兴业科技(8)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道亨兴业公司表示该证据结合其提交的其它证据和鉴定结论,可以证明世纪百合公司将属于道亨兴业公司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公开侵犯道亨兴业公司软件著作权。对《电力线路设计系统操作手册》、《SDCAD软件操作手册》、《铁塔刚性基础软件详细设计说明书》、《铁塔柔性基础软件详细设计说明书》、《SDCAD系统设计说明书》等证据世纪百合公司当庭表示撤回,但道亨兴业公司请求作为证据,表示该证据证明世纪百合公司在未开发出软件时就已先上市销售了,并由此推知该销售产品只能是侵权产品。

    2005年9月20日,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记载世纪百合公司销售涉案被控软件从2003年7月1日到2005年7月31日的收入:有明确证据可查的为15.34万元;证据(发票与合同)记载不清无法确定的金额有8.96万元;无合同佐证,仅载有“软件培训费”、“电力线路设计软件资料费”的发票金额分别为7.66万元和7.02万元,总计38.98万元。世纪百合公司主张其中培训费、资料费不应计入其销售收入,该项审计内容不合理,且审计中有部分金额属于世纪百合公司销售灌注桩基础设计软件产品,不应计入审计事项。为此世纪百合公司补充提交了海东天润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供电公司参加被告在昆明举办的电力线路设计培训班《证明》、三门峡电力设计所有限公司参加被告在南宁举办的电力线路设计培训班《证明》、及中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购买被告《杆塔灌注桩基础设计软件》4.0版的证明。其中世纪百合公司在昆明举办培训班的《证明》记载,举办时间为2005年5月。对世纪百合公司的质疑,北京中润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陈述: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已经发现了上述问题,属于发票与合同或缺失或不能相互印证的事项,随即要求世纪百合公司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澄清,但因该公司没有举证说明,因此是否计入涉案销售收入列为单项,由法院裁决。培训费、资料费是世纪百合公司的经营内容,应计入销售收入。

    道亨兴业公司为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交了2003年11月5日其与镇江苏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铁塔荷载计算、铁塔台阶计算软件”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销售“铁塔台阶计算软件”9000元/套)、2003年12月15日其与攀枝花电业局勘测设计处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销售“SLW架空电力线路勘测设计一体化系统”和“铁塔柔性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系统”各一套共计3.5万元)、2004年3月其与本溪市电力设计所签订的成交额2.8万元的“线路设计软件”项目销售合同、2005年5月18日其与南充电力设计院签订的“线路设计软件”项目销售合同(销售“刚性台阶基础”1.1万元/套、“柔性基础”1.1万元/套)。世纪百合公司对上述四合同不予认可。道亨兴业公司为证明世纪百合公司对外宣传中已有报价,提交了盖有世纪百合公司印章的“邀请函”及软件“报价单”,根据“邀请函”的记载,世纪百合公司于昆明、郑州、成都、珠海分别举办电力线路设计软件培训班,“邀请函”中写有:凡参加培训班者可以免费获得以下产品:“铁塔刚性台阶式基础计算软件”正式版一份,市场价1万元(除郑州班为6000元外),“铁塔柔性基础计算软件”正式版一份,市场价1万元(除郑州班为6000元外),下方注明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网址、邮箱,以及联系人:吴永茂、林海立、来小红等内容。其中昆明班的“邀请函”显示,举办时间为2005年5月。“报价单”上载有:“电力线路测量设计CAD软件标准版,单机版1.8万元,网络版3万元3节点,铁塔刚性基础计算软件1万元/套,铁塔柔性基础计算软件1万元/套,送电线路通用设计参考图库1.8万元/套”等内容,下方注明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网址、邮箱,以及联系人:吴永茂。世纪百合公司否认该证据,并表示自己从未有过此类宣传报价,且认为该证据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构成中的真实性要件。道亨兴业公司表示世纪百合公司补充提交的海东天润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供电公司的《证明》已经证明了其“邀请函”证据的客观实在性,世纪百合公司所做陈述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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