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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亨兴业科技(3)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对比鉴定结果,涉案计算机软件属于四个具有独立表现形式的软件作品。世纪百合公司的SDCAD刚性基础软件与道亨台阶基础软件相比没有发现相同或相近似内容,尽管两公司计算机软件部分源程序存在对应关系和部分相似变量,但仅以此尚不能得出世纪百合公司抄袭了道亨兴业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结论。世纪百合公司SDCAD线路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SLCAD线路软件相比,基本相同量约为100行,仅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计算机软件的1.5‰,但两公司计算机软件部分源程序存在对应关系,存在部分相似变量和道亨兴业公司指出的特征字符串,数据库中含有相同或相似字段名的数据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世纪百合公司使用了道亨兴业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但做了较大的修改,鉴于计算机软件原创难度远高于再创难度,认定世纪百合公司该计算机软件已构成对道亨兴业公司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世纪百合公司SDCAD柔性基础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道亨柔性基础软件相比,约有8300行源程序基本相同,相同量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计算机软件的41%,世纪百合公司SDCAD自动优化软件与道亨兴业公司SLDWP系统软件相比,约有670行源程序基本相同,相同量占世纪百合公司该计算机软件的30%。世纪百合公司未能就其源程序缘何与道亨兴业公司的源程序存在大量相同之处给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世纪百合公司在编写SDCAD柔性基础软件和SDCAD自动优化软件时将道亨兴业公司相应计算机软件内容作为自己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已构成对道亨兴业公司计算机软件的抄袭。世纪百合公司应向道亨兴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失还应包括道亨兴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道亨兴业公司据此请求世纪百合公司停止生产、复制、销售侵权计算机软件,在《电力建设》杂志上公开致歉,予以支持。鉴于林海立、吴永茂、黄欣荣系世纪百合公司的雇员,其行为属于世纪百合公司的法人行为,道亨兴业公司有关林海立、吴永茂、黄欣荣同样构成侵权,应与世纪百合公司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世纪百合公司为推广其软件产品,开展软件培训业务,销售相关资料,由此发生的费用理应计入销售收入范围,审计事务所对此所作审计符合客观实际。因世纪百合公司未按会计规范操作,造成销售收入无法准确判断,过错在世纪百合公司,对其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鉴于本案审计结果尚不能直接印证世纪百合公司生产、复制、销售SDCAD柔性基础软件、SDCAD线路软件和SDCAD自动优化软件的获利数额,且在双方当事人均已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工程软件特性,世纪百合公司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损害范围及其损害后果,并结合审计报告等证据酌情确定世纪百合公司赔偿道亨兴业公司30万元。道亨兴业公司因本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共计3.1万元亦应由世纪百合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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