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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初论(5)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二)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具有多样性

  行政诉讼的情况极其复杂,加之审查对象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唯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应当具有多样性,“谁主张谁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同时,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还应当有其他分配办法。

  首先,证明责任的分担受推定的影响。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某种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另外一种事实的存在。作为出发点的事实称为基本事实,被推定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应假定被推定事实也存在。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失踪人失踪后满若干年以后就推定已经死亡。在行政管理领域,也有大量推定存在。如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人,不用提出证据,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可要求得到推定事实所应有的结果。反对推定事实存在的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推定不成立。推定的法律效果是转移证明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分担受行政认知的影响。行政认知类似于司法认知,指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记录以外,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外,认定案件中的事实,并以这样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行政认知的范围比司法认知的范围广,并有扩大的趋势[20].对于行政认知的事实,当事人有权提出反证,所以,行政认知制度的实际法律效果为转移证明责任。再次,有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美国,为体现对弱者的保护,规定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如对申请救济者,只要提供其应当受救济的基本证据,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救济,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实施救济,应当证明申请者不符合救济条件。为保护弱者或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也应当规定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制度。对于其他证明责任分配形式,应当以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规定在各单行法律中。

  (三)法官应当有协调各方证明责任的部分权力为减少法官的裁量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不仅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还应当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除此而外,考虑到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法律也应当赋予法官适当的协调各方证明责任的权力。法官协凋各方证明责任权力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充分考虑提供证据的“便利”、“所得利益”、“公正”等因素。

  注释:

  [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23.

  [2] [法]阿兰。普兰特。司久贵译。法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行政法学研究,1993,(1):65,66.

  [3] [法]阿兰。普兰特。司久贵译。法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行政法学研究,1993,(1):65,66.

  [4]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16,708,696.

  [5]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16,708,696.

  [6]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746.

  [7]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00

  [8]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16,708,696.

  [9]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82页以下。

  [10]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45.

  [11] 刘善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新论[J].行政法学研究,2002,(2):19页以下。

  [12] 高家伟。三大诉讼证据制度比较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4,(2):30.

  [13]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3页以下。

  [14] 湛中乐,李风英。行政诉讼法的证明责任[J].行政法学研究,2000,(4):25.

  [15] 何海波。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J].中外法学,2003,(2):129页以下。

  [16] 何海波。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J].中外法学,2003,(2):129页以下。

  [17] 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A].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1卷[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18] 柳砚涛,刘宏渭。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03,(1):50.

  [19] 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J].中国法学,2001,(4)。

  [20] 王名扬教授认为,司法认知的范围,限于众所周知的事,和根据无可争辩的渊源容易确定的事。行政官员与此为同,行政人员对于其所从事的工作大都具有专门知识,即使在工作初期没有专门知识,由于长期工作的结果也已积累经验,成为其所从事工作的专家;而且行政机关设立的目的就是利用专门人才,行政机关的特点正是在于具有职业方面的专长。此外,行政机关还掌握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在行政机关的档案材料中,有机关职员的报告,管辖对象的报告,过去裁决的记录,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资料。由于这个原故,行政机关除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认知外,还可以利用专门知识及其档案中的资料,以认定裁决中的事实,无须经过通常的证明程序。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95页。(四川大学法学院·徐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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