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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18)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3 反请求及其理由。

 

首先,按照025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是在被申请人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也就是说江门公司要先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贷款,然后由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再由申请人向江门公司支付贷款。也正因如此,被申请人向江门公司支付的贷款要高于与申请人签订的025合同款约人民币16万余元。但是,申请人却未收到江门公司的货款前即发货,在货物发运后,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提单,也就是说并没有向被申请人交货,造成被申请人收到江门公司的货物后不得不按照与江门公司的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被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上述罚款。对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其由于未收到江门公司的货款之前擅自发货的损失应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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