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4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据此,仲裁庭认为,上述人民币614605元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本案025、032这两个合同的货款的一部分。对被申请人关于退还此笔货款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5、 关于“就同一货物付二次款”的问题
仲裁注意到,被申请人在其2001年5月24日的“补充意见”里提出了如下的陈述和问题:“被申请人在得到江门公司向xx电厂供货的通知后,向江门公司支付了97-025和9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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