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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51)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02597WEMEB032号合同,申请人声称根本不知道有此两合同,被申请人也不能证明上述两合同同本案争议的两合同有关,仲裁庭据以认定申请人19991122日出具的证明的内容,仅仅是关于交货程序和付款程序中的某些事务委托给了第三人,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也即并不解除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并未丧失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支付人民币614605元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可循其他途径解决。仲裁庭的认定和裁决有理有据,完全正确。

    在 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其反请求是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而提起,是为了对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动摇、抵消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 求,其反请求的内容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且其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牵连性。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实行了合并审理。由于反请求 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仲裁庭据此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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