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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2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025032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负有先行付款的义务,被申请人违约没有先行付款,申请人仍然履行了合同,申请人完成供货义务后,被申请人就成为本案惟一的债务人,这一法律关系是明确的。

199911月,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出具一份证明,并拿出了草拟的证明底稿。申请人认为证明底稿的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表示拒绝。被申请人一再解释事实 上被申请人是按草拟的证明上的程序操作的,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财务检查,务必请申请人帮忙出具证明,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多年业务往来,申请人最终还是 出具了这份证明。此前,双方从未对修改合同的规定进行过任何探讨,即使按被申请人的说法,双方口头探讨过,在没有形成书面文件的情况下,这种口头探讨也不 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方式修改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

申请人承认证明是申请人在特定条件下出具的一份文件,如果仲裁庭认定申请人须对证明承担责任的话,申请人承诺自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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