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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30)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9815.32美元,支付计算到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仲裁庭全部驳回。

被申请人补充陈述如下:

不 论证明是在何种背景下出台的,也不论该证明的目的是什么,客观上,该证明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存在的,并且该证明盖有申请人的公章,具有证明力。证明中的内容 是申请人的交货程序和被申请人的付款程序,被申请人与江门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则进一步证明了该证明中的内容,被申请人与江门公司之间是货物买卖关系而不是 委托代理关系。

被申请人认为证明的存在实际上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使被申请人在025032合同项下向申请人收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贷款的义务转移给了江门公司;二是产生了被申请人不是向申请人而是向江门公司支付被申请人与江门公司之间签订的9702597032合同所规定货款的义务;三是产生了申请人向香港公司交货的义务和从香港公司或江门公司处得到贷款的权利。因此,在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向江门公司的付款义务后,被申请人不再有向任何人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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