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案例 >
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37)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简称江门公司),再由江门公司将货物转交给即被申请人指定的xx电厂收,即为被申请人收货。根据约定的付款程序是:江门公司收贷后应即向香港公司付款,香港公司再向申请人付款,申请人收到货款后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即向江门公司付款。”

    被申请人认为上引的文字约定以及实际操作的事实足以证明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

    仲 裁庭认为,众所周知,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一个或数个第三人代为执行合同履行中的某些具体事务,例如本案的收取货物、支付货 款等等经常发生。但是,那个或那些第三人只是起着代理某项事务的作用,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代理人,有关民事责任、合同权利、义务仍在作为委托人的合同当事 人方面。申请人的19991122日的“证明”也仅仅是说交货程序”和“付款程序”,仅仅是程序而已,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