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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24)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22日起对申请人出具的这份证明承担责任。从该证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被 申请人与江门公司、香港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付款关系,而不是像被申请人主张的那样,债务主体已经转移,被申请人是本案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证明中 “江门公司收货后应即向香港公司付款,香港公司再向申请人付款,申请人收到货款后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即向江门公司付款”的叙述表明被申请人是债务人, 江门公司、香港公司是被申请人委托的付款人,在受托人不履行委托人委托的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作为债务人,当然负有履行合同付款的义务。申请人按025032合 同约定货发香港公司就完成合同义务,申请人不需要也不可能再没事找事地去安排香港公司、江门公司代为交货、代为付款。被申请人在两次情况说明中也都谈到申 请人与江门公司、香港公司并不熟悉。所以,被申请人与香港公司、江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被申请人自己一手安排的,与申请人无关。

被 申请人向江门公司付款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付款条件,即江门公司首先向香港公司付款,香港公司再向申请人付款,然后被申请人再向 江门公司付款;另一个是告知条件,即申请人收到货款后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才能向江门公司付款。当上述两个条件不成就时,被申请人向江门公司付款,违反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法律后果只能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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