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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进出口公司诉佛山某贸易实业公司买卖合(25)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被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将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转让给江门公司,申请人也从未同意过被申请人转让债务,江门公司从未表示过接受被申请人的债务转让,成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025032合同的债务人。假设被申请人主张的证明的内容成立,证明所变更的只是收货、付款程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那么,被申请人是本案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改变。

申请人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于19991月向申请人支付614605元人民币,被申请人的支付行为证明被申请人承认自己是本案的债务人,同时也证明被申请人关于当事人双方于19991122日前口头达成变更合同主体、修改交货程序、付款程序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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