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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七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十四)投 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本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讹诈等不正当的目的。其有关投诉及救济主 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故意行为外,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中心。
    
(十五)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并可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同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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