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 上一篇: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及仲裁示范条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