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经审查如果认为投诉文件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将视为撤回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经受理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其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可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处理与所涉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本程序规则其他条款中关于程序日期的规定均自本日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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