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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条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 域名争议的投诉
    
第十一条 投 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 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 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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