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章 域名争议的裁决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以及专家组认为应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及证据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在案件审理中,专家组应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
专组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经域名解决中心同意,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形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 除必须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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