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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如果域名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其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的域名注册机构以及信息中心(当域名注册机构非为信息中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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