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专 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 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其中的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收到专家组组成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公正声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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