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八)“被 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本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答辩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答辩并非出于讹诈等不正当的目的。其有关答辩及主张 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故意行为外,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中心。”
(九)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所涉域名争议由三人专家组审理,域名争议应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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