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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
    
(二) 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cietac@public.bta.net.cn);或
    
(三)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第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汉语作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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