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和信息中心。
第四章 域名争议的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文件。
第十九条 被 投诉人的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 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一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三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www.cietac.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 上一篇: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及仲裁示范条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介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