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postmaster@<被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地址格式,或者当有关域名对应于一个网页时,按照该网页显示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者该网页链接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以及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任何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示的方式为之。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这种指示时,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者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或者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
第六条 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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