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保留域名注册和继续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还是由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被投诉人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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