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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随时修改本规则,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受《解决办法》所调整的域名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联络方法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
    
邮政编码:100016
    
电子邮件:cietac@public.bta.net.cn
    
址:www.ciet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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