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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专家费的部分;属于管理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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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解决程序在结束之前终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部分专家费。具体退还数额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进行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费用的缴纳方法: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汇款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纳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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