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逮捕期限判裁案例
- · 张某甲某人涉黑案
- · 李某戊、孙某、许某甲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
- · 孔某甲、翟某某、孔某红等盗窃、抢劫、收购赃物案
- · 单某某、王某甲、冯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王某庚、刘某壬、李某癸、赵某某、袁某某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 ·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强迫交易案
- · 夏某甲等4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 · 被告人董某、蔡某、向某甲、向某乙、马某、桂某、肖某、朱某、周某丙、何某、李某戊盗窃案
- · 赵某甲等犯抢劫罪,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 · 白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案
- · (2009)东刑初字第71号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乙、方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郭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
-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郭某庚涉黑一案
- · 被告人董某等犯盗窃罪一案
- · 被告人刘某甲、彭某某、尹某某、赵某某、刘某丙、李某、胡某丁犯非法经营罪
- · 李某丙、粟某丁、吴某己、杨某戊等聚众斗殴案、故意伤害案、盗窃案
- · 邹某非法经营一案
- · 黄某十三人非法经营一案
- · 胡某、唐某甲等19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赌博案
- ·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丁、刘某己、周某、谢某庚、蒋某辛、龚某壬、程某某、贺某癸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 ·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乙、谢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被告人吴某丁、秦某某、王某戊、王某壬、彭某辛、吴某癸犯聚众斗殴罪、绑架罪;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 · 党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六个月。
- · 卢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六个月。
- · 邓某某、范某某、岳某某、周某、闫某、张某丙、刘某某、朱某某、谢某某、张某丁、王某某、杜某戊、赵某己、张某庚、马某某、崔某某、张某辛、韩某某、赵某壬、郭某某寻衅滋
-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某、郭某某、张某己、尹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 · 被告人堕某甲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谷某乙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
- · 贺某、张某丁、顾某、管某、林某、阮某戊、陈某、陈某、吴某、楚某、陈某犯抢劫罪
- · 被告人许某丁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拐卖儿童罪
- · 被告人向某甲、陈某乙、谭某丙、张某丁、邵某某赌博案
-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等25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和犯倒卖文物罪
- · 被告人欧某等15人聚众斗殴一案
- ·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某罪、赌某、非法拘某罪,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非法拘某罪,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某罪和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某罪和寻衅滋事罪,指控被
- ·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犯盗窃罪一案
- · 被告人陈某丙犯故意伤某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丁犯抢某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某罪;被告人何某己犯抢某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庚犯寻衅
- · 原审被告人朱某、郭某1、李某乙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贩某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丙、袁某丁、王某1、赵某戊、吴某、李某乙、王某2、钟某
- · 被告人雷某等十一人职务侵占、盗窃一案
- · 被告人辛某、赵某、祝某、张某、王某乙、祝xx、康某、赵x、周某、屈某、高某、李某丙犯盗窃罪及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姚某、倪某、张某丙、何某、盘某、彭某、刘某戊、江某、黄某、韦某、李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李某丁某人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某一案
- · 刘某乙故意伤害案
- · 被告人段某某犯贩某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杜某己、雷某庚、刘某壬、雷某癸、张某某、杨某、陈某某、李某某、熊某、王某、彭某、陈某某、王某、王某、欧某某、欧某某、潘某犯诈骗罪一案
- · 朱某乙某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 杨某甲、杨某乙等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一案
- · 黄某、张某、余某、李某甲盗窃罪一案
- · 被告人刘XX等七人非法经营、李X等二人赌博一案
- · 王某乙、孙某丙、党某、王某丁、李某戊、孙某己、孙某己、冯某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 · (2011)宁刑初字第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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