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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并由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外国律师在中国参与仲裁代理,按中国加入WTO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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