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仲裁,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并由仲裁庭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外国律师在中国参与仲裁代理,按中国加入WTO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 上一篇: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