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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一方当事人选定境外仲裁员,或当事人的其它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八十九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九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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