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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一百零八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在庭审辩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发送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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