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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