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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五条  企业歇业的,应区别情况确立当事人:

(一)企业歇业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可以清算组为当事人;

(二)企业歇业后完成注销登记,但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清算主体为当事人;

(三)企业歇业后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歇业企业及清算主体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六条  企业被其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撤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当事人。

第十七条  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主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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