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五条 企业歇业的,应区别情况确立当事人:
(一)企业歇业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可以清算组为当事人;
(二)企业歇业后完成注销登记,但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清算主体为当事人;
(三)企业歇业后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歇业企业及清算主体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六条 企业被其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撤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以清算主体为当事人。
第十七条 企业因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主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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