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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仲裁协议订明由烟台仲裁委员会或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内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写明由烟台(市)的仲裁机关(机构)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烟台仲裁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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