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四条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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