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九十二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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