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一百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简易程序行事时,不影响程序的进行和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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