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章 仲裁中止与终结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它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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