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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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