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八条 证人有到庭作证的义务,有如实陈述和回答仲裁庭或者当事人所提问题的义务。
证人不得作伪证或隐瞒证据;对仲裁庭的询问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 证人经仲裁庭通知后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第三十条 鉴定人或鉴定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盖章;按照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出庭,接受并回答仲裁庭、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询问;有义务保守案件秘密。
第三十一条 鉴定人必须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否则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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